2014年1月15日早上7点10我在重庆市合川区会江中学那里发生了一起事故,当时是和我一起工作的辅助工把一个垃圾桶挂在我驾驶的垃圾车右边的门上,他也没给我说,行驶到会江学校前面点时,一个老太婆就从路边的车旁边出来走到公路上,由于当时我没有看见她,垃圾桶就把她挂倒在地上,当时我就拨打120送到区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需留急诊科观察室观察3天,今天是第3天(2014年1月18日)了,经过医生的复查,并无大碍,医生叫她出院,她说她头还是痛,怕出院后有什么后遗症,所以还是决定在观察2天,要不就给个几千块钱营养费把事情了了。
在医院的时候伤者的女儿叫我把身份证给她看一下,后来就没有给我了,出现场的民警到医院后,就要我的驾驶证,并给我拍了照,我说换了衣服没带在身上就把我的身份证收走了,叫我去事故大队处理。我把驾驶证拿到事故大队后,那个民警就把我的身份证还给我了,并说我和伤者商量好后,把协议写好,叫到办公室去把字签了才把驾驶证还给我。今天(1月19号)已经去医院开了出院证明。 请问交警这样做是否合法? 伤者这样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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