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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诽谤信息转500次入罪并非针对转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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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 6046 1 2013-9-27 09:50:16
最高法、最高检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也出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偏失现象的质疑。昨日,来自全国律协、最高法、最高检的律师、法官等对此进行了解答。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最高法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杜曦明说,司法解释告诉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出台后,执法就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律师高子程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发现有“歪嘴和尚念歪经”的问题。为防止极个别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利用这一善意的司法解释实施打击报复,要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对于目前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刘静坤审判员表示,最高法对此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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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7 10:03:50
实事求是,不造谣,不传谣{:5_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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