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虽已被开除,但老板仍需为其某些行为担责。近日,合川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市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中的“前雇员”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判定老板周某承担清偿责任。
市民蒙某是从事润滑油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周某经常在蒙某处购买润滑油,是蒙某的老客户。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蒙某和周某达成了交易默契:若周某资金不足,可以在蒙某处签单先取货后付款。但在蒙某处取货的经常不是周某本人,而是周某的雇员陈某。不管是周某本人取货还是其雇员陈某来取货,基于双方的信赖,周某都按期支付了货款。
2010年9月至11月,陈某共六次在蒙某处购买润滑油,蒙某像往常一样让其签单后未付款先提货。后当蒙某向周某催收货款时,周某却称陈某早在当年7月就被自己开除,之后自己也从未让陈某到蒙某处购买润滑油,货款应由陈某负担,自己不同意支付货款。蒙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原告蒙某处取货时虽未出示被告周某出具的委托书,但周某曾明确告知原告陈某取货由其结账,且之前陈某签字确认的送货单,被告均已结算。被告未将其与陈某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告知原告,足以使一个善意相对人蒙某相信陈某具有代理权,因此,陈某签字确认的六张送货单构成表见代理,周某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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