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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咨询内容 1、征收人:草街镇政府 2、被征收人:林飞(户主、城镇户口) 亲属:妻子——田德群(城镇户口) 女儿——林玲(已婚,城镇户口;丈夫:龚维,农村户口) 岳母——曹素芳(农村户口,因22年前丧夫,独女,由女儿独立赡养) 3、被征收人地址:合川区草街镇滩子施家街60号 4、被征收房屋情况: 1)房屋证书:①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09-07-03)、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川国土统印叁15 NO:2231654) 附图: ①乡村房屋所有权证 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面积: 砖混结构,共2层,底层(86㎡),二层(73㎡) 有证房屋面积:住宅(128㎡),厂房(31㎡),共计159㎡ 无证房屋面积:楼顶盖青瓦(即第三层),面积约73㎡ 5、政府只口头提供赔偿条件:赔偿,则按集体土地制赔偿;还房,则按居民户口还房(只还林飞、田德群、林玲三人,各30㎡,共90㎡还房),两条赔偿原则同时进行 注:1、按居民户口还房,且只还三人,无办理社保、无赔偿安置费、曹素芳和龚维无预计
2、家里除我之外,其余人员无固定工作,占地后无法经商
现真诚请求律师朋友,政府这样的赔偿行为合理否?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争取合理的有效的补偿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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