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月1日起全员强制交社保的说法,大家不要被误导了!这一传言的源头是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根本没有 “全员强制交社保” 的相关表述。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缴纳社保是企业法定义务,此司法解释主要是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决标准。
一、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或承诺无效。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后面又以“未交社保”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补交社保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法院存在不同裁决。可能会因“违背诚信” 而不被法院支持;但现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法院会依法支持劳动者诉求,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补缴义务并支付补偿金。
二、单位补交社保但劳动者需返还社保补贴
“单位补社保后可追回补贴” 这一内容,之前也属于审判惯例。司法解释中明确、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之后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在用人单位完成社保补缴后,有权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实际上也提醒了用人单位,未买社保的员工,员工工资中一定要有“社保补贴”的存在。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社保的缴纳主体目前社保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承担72%左右、劳动者承担28%左右。作为劳动者:如果选择不缴纳社保、想多拿一点到手工资,要清楚反悔后是要退还社保补贴的,并且补缴社保时自己也需要补缴个人部分。所以最终能得到的也没多少额外的收益,甚至是掏自己的钱出来换成了社保。作为用人单位:面对短期灵活用工或劳动者要求不缴纳社保的,首先是一定要购买“商业保险”,其次一定要在发工资时明确列出“社保补贴”的金额,并且这类劳动者建议不要长期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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