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消费者。
2. 在重庆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交售了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
3. 交售旧车的时间以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购买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时间以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开具时间为准,以上时间均需在补贴适用时间之内。
4. 交售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新车须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注册登记手续。
5. 对购买不符合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 1 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 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 1 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 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以及 2025 年 9 月 1 日后购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的电动自行车,不予享受补贴。
6. 对在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取得旧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新购电动自行车或两轮电动摩托车(含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票,且在2025年2 月 28 日及以前取得新购车上户手续证明材料的个人消费者,纳入 2025 年政策支持范围,执行 2024 年补贴标准,但计入 2025 年享受补贴次数。逾期未取得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不给予补贴。申报材料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优化调整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333 号)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 2024 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商务〔2024〕361 号)要求提交。
7.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