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某制造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王某等32名职工工资。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仍未支付,王某等遂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存款35万余元,因其他负债被某银行采取了保全措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以其为首轮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为由,主张优先受偿。
对此,合川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人工资优先于首轮采取保全措施的普通债权受偿。合川法院在将参与分配方案送达该银行后,其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