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屋属于你在婚前购买,支付首付款,并且登记的是你一个人的名字,我认为即使有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房屋的物权应还是归属你。因为在外观上,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载明是你单独所有,登记的时间也早于结婚的时间,很容易推出这属于你的婚前财产,故个人认为你二次抵押此房屋并不需要配偶签字。
当然,是否需要配偶签字,还是要看抵押权人是否要求你的配偶签字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之后是否要求你配偶签字,如果他们要求签字,肯定还是需要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