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为了小区公众利益,被告物业公司在车库出入口设置石墩、放置提示牌,以引导人车分流,属于积极服务管理行为,对行人正常通行并无安全隐患。原告唐某受伤系跳跃石墩时身体失衡所致,从其年龄具备的认知能力是能够判断出可能出现的危险,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自愿补偿原告1万元,法院予以尊重。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补偿原告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