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服从工作安排及调配,思想进步,作风扎实,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执行);
4.年龄在35岁以下,且自愿在我院服务5年以上。
(二)招聘专业一览表,见附件1。
(三)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
2.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曾被我院解聘的或未被续聘的人员;
8.曾与我院自动离(辞)职的人员;
9.曾经在我院试用或见习不合格的人员;
10.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