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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线、不按规定停车……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稀里糊涂”违法被罚款的现象。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行政处罚权不是“脱缰野马”,依法行使是前提。 因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价罚单”的报道屡见不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划红线、明规则、严责任,保障行政处罚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着力解决“电子眼”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比如电子眼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的问题; 利用电子眼手机、固定违法事实的,应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已明确规定。但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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