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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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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55922 211 2021-5-14 16:00:18
古有“狸猫换太子”今有“黄铜换黄金”
  各位朋友,这不是一个虚构的故事,也不是上演在民间的一个普通故事,这是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例。
  大家都知道,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胜诉之后得以执行,那么“诉讼保全”制度,就是保护原告胜诉之后能够得以执行一种重要制度。
  但是,我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诉讼,我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运气还真好,查封、冻结、扣押了被告银行存款2000万元。随后被告一系列神一般的操作,却让我瞠目结舌!
  我是重庆市合川区的一名守法公民,我叫汤宏,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51022619680318xxxx,我的电话号码是:1389615xxxx。
  我还有一个朋友叫袁国兵,也是该案原告。  2015年,我诉彭正伦、温勇、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感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75号),该案立案之后,我随即依法申请诉讼保全。一中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彭正伦、温勇、德感建司所有的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上述裁定作出后,于2015年2月5日一中院依法对德感建筑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13220078073800001帐户内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予以冻结。
  2015年2月11日被告德感建司以冻结资金全部都是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冻结,被告自己提供了1年之前的《评估报告》项下的一些烂房子来做置换,该《评估报告》是被告自己找评估公司评估之后,想去银行贷款用的。重要的是,该《评估报告》第一页的声明中明确提出该报告为“假设估价对象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可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本报告估价结果是根据估价原则和估价目的确定的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仅作为委托方了解该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不得用于与本次估价目的不符的其他合作、核资、作价入股、改制、抵押、担保、转让、诉讼保全、司法处置等经济行为。”  
  该《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其实是一些烂房子,其评估价值为2500万元。一中院在我坚决不同意置换冻结现金的情况下,他们不对置换资产进行审查和核实并重新评估的情况下,仓促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渝一中法院执保字第116-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德感建筑公司的冻结(解除已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为2000万元)。
  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一中院执行局重新评估进行拍卖的价值几乎缩水三分之二,和我银行冻结的2000万元现金完全不等值,且,这些烂房子有找不到的,有另案查封的,但就是这些东西,当初像是变戏法一样,轻易的就置换了我依法查封被告在银行的2000万元巨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简明扼要的阐释了置换保全财产首先是要等值,其次是要便于执行这两大基本要素。
  后来我诉被告的案子,经一中院一审,市高院二审,都获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多方努力,发现当初置换的资产有找不到的,有另案查封并已处置了的,最后拍卖了当初置换的一部分资产,拍卖价为1983692.14元,没拍卖掉的抵偿给我,另外还协助执行了一部分款。但拍卖了的资产,江津农商行以这是抵押资产,申请优先受偿;协助执行的款项,又有一个叫银吉典当的在提异议。导致该案一错再错,收不到场。
  一中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7)渝01执600号执行裁定书,已拍卖款1983692.14元+以物抵债6713140元+协助执行2000000元,共计执行款项:10696832.14元。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向一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案号为:(2020)渝01法赔1号,申请赔偿金额我没统计协助执行这200万元,因这200万元有执行回转的可能。一中院收案后10个月过去了,该院行政庭一直以案件复杂为由加以搪塞。
  诉讼保全制度是老百姓在诉讼之中为了将来胜诉之后得以执行的一个重要措施。如果诉讼保全成功查封到被告的银行存款,轻易可以拿不等值且不利于执行的东西做置换,完全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最终导致原告执行不能,请教各路大神,这个该不该申请《国家赔偿》呢?该不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呢?
  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中提倡: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我经历的这个案件来看,老百姓距离“公平正义”还有相当遥远的一段距离啊!为了维护依法治国理念得以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公检法司都应该率先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应该起引领作用。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推动我们可爱的祖国加速法制化进程,看到这篇文章的,请转发!

──── 11人觉得很赞 ────
2021-5-14 16:33:00
国家赔偿好像不符合条件。但你可以继续寻找被告可执行的财产证据,提交法院执行。
至于你最先申请保全的资金,如果对方以农民工工资为由,确实是可以解冻的。
2021-5-14 17:33:20
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估计你这个有点问题。对方应该有高人,以农民工工资为由,是可以解冻的。
如果对方的置换有问题,可对出具置换报告的公司提出诉讼。如果法院有问题,可以对法院提出诉讼。在什么都没结果的前提下,自认为法院有问题,提出国家赔偿。肯定不得行。
具体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
咨询律师吧。
从你目前来看,你对法律不熟悉。
2021-5-14 17:38:27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渠江水呀弯又长 发表于 2021-05-14 17:33
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估计你这个有点问题。对方应该有高人,以农民工工资为由,是可以解冻的。
如果对方的置换有问题,可对出具置换报告的公司提出诉讼。如果法院有问题,可以对法院提出诉讼。在什么都没结果的前提下,自认为法院有问题,提出国家赔偿。肯定不得行。
具体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
咨询律师吧。
从你目前来看,你对法律不熟悉。

专业!!
雪6923 发表于 2021-05-14 16:59
是不是别人有后台还是啥的?

堂堂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轻易的用黄铜换走了黄金,哪有公平正义可言?
时光.荏苒 发表于 2021-05-14 17:01
反正只晓得钱很不好收就是

钱不好收是事实。但法院的人不能昧良心做事。造成了损失应该赔偿。
我没当看懂
什么情况哦
继续往上告……
什么情况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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