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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 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合川公共安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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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3713 0 2020-2-1 13:32:3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安全的通告

       按照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以下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
二、确定为疑似病例、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接受治疗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明知自己是以上“三类人员”故意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接受治疗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三、出入商场、超市、旅店、车站、港口码头和交通检疫站等公共场所拒绝接受检疫的行为。
四、拒不执行活禽市场休市、培训教育机构停业、公共娱乐场所停业、乡村旅游点停业等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五、举办聚会宴会、节庆、文娱、比赛、促销展销、广场舞等有组织的聚集活动或在公共场所的其他自发聚集且拒不接受疏散劝导的行为。
六、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行为;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八、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发布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应当接受工作人员劝阻;拒不接受劝阻的,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区委政法委: 023-42756629; 区教委:023-42843289
区公安局:023-42875158; 区交通局:023-42824976
区商务委:023-85181870; 区文化旅游委: 023-42751599区卫生健康委:023-42750678;区市场监管局:023-42822683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1日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转自:合川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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