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对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进行调标。新标准从9月1日起执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80元;
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440元;
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54元;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提高到1404元;
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到1204元; (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市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80元(各区县参照执行)
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按相关原规定执行。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