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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小三,合川这个人被告了,还赔了100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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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1194 0 2019-7-29 18:25:00
现在每个人都会使用微信发朋友圈,但是朋友圈真的能随意发吗?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据悉,柳某与某女士原系微信朋友。今年1月份,该女士在“微信”应用程序中以微信号“p********”、微信名“*××”的个人账号在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让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并说“老子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同时还配有柳某照片一张。后来,该女士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向该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删除针对自己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她的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道歉信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女士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在微信朋友圈的发布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柳某起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女士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的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她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后来及时删除了部分言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有限,根据该女士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

最终,区法院判决该女士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的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对此,法官表示,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新媒体带给我们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在自媒体平台上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事情便时有发生。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每一名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来源:合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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