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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王女士维权经历 揭露“定金”与“订金”暗藏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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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2138 4 2017-3-16 12: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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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消费者恐怕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购买商品后发现不喜欢,但已经交纳的“定金”却退不回来。家住合川区的市民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交了1000元定金,只要回来500。

交了定金后发现不喜欢

王女士今年1月份在合川区较场坝某家具店内预定橱柜一套,交纳“定金”1000元,目前想取消交易,商家拒绝退还“定金”,于是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退还其“定金”1000元。

接诉后,合川工商分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消费者向某在该家具店内看中一套橱柜,价格3500元,当场交了1000元“定金”;后来向某的妻子在另一家家具店看中了另一款橱柜,便与商家联系想取消交易,商家同意取消交易,但不同意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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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金额不能超过20%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规定,该所工作人员就“定金”与“订金”对消费者向某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同时,工作人员又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和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向该家具店经营者进行了宣传。显然,此消费纠纷中,经营者收取1000元“定金”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家具店退还消费者向某现金500元。一场关于“定金”消费导致双方争执未果的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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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含义大不相同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量的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但“订金”是指预付款,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要轻易下“定金”,下“定金”前,不但要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有充分了解,还应仔细阅读将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内容,以便日后维权。

重庆时报记者 李文武


──── 0人觉得很赞 ────
2017-3-17 00:12:29
坑呀,遭不住
2017-3-17 08:18:22
坑人
坑人
2017-3-18 16:53:10
注意莫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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