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我是传奇 于 2014-7-16 20:55 编辑
我也学你百度了一下,找到了这个:
公 告
致:谭成后(乙方)
根据2005年1月21日双方签订的《房租协议》的约定,现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于你方,其内容如下:
1、你从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12日欠我行城南分理处(原合川市城南信用合作社)房租费计人民币306000元(大写叁拾万零陆仟元正),请在2009年5月20号前付清,否则,我行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追究你的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你承担。
2、根据《房租协议》之“二”的约定:“逾期六个月未交房租,甲方有权解除与你签订的《房租协议》。”你欠交房租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本行据此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解除与你方签订的《房租协议》,并限你在15日内腾空房屋交还我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3、你租用的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立信大厦)商业用房将于5月25号公开拍卖,拍卖信息详见《重庆商报》5月8号第29版“联合拍卖公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合川支行
这个,我擦,要不要这么富有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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