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谈,一审以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已认定了的无效协议中部分内容为依据作有效判决,二审法院又以在上诉期间被告以按照一审认定协议有效就行成原告违约诉讼请求赔偿违约并因在上诉而已将该起诉拆诉的起诉书为依据维持原判。在两个被告都未收到判决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已将被告的财产查封了,3月24日上,被告根据电话通知到法院找执行法官时,电话查询执行,内勤查找所有立办案记录都无该案。后被告自己去立案厅查到该未通过执行直接传到执行法官姜辉手中的,待找到姜辉后被告申辩未收到判决和执行通知时原告文顺洪一口接过说判决和执行通知早就寄给他他拒绝接收,法院早就根我说了的,有拒收依据,不信法官去查嘛。这不象是法院在办案,到象是原告文顺洪开的法院,无效协议他起诉就有效,一、二审帮他找理由认定,文书是否送达、是否拒收都得向他汇报,且几万元的案件还得必须查封对方最值钱(四十几、五十几平米和百多平米的住房还不够查封)的八十多平米的门面,这正常吗?敬请法院领导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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