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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幸在河道溺亡,这个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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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01: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孩子不幸在河道溺亡,这个责任谁承担?

□ 任伟 笪伟

    13岁的儿子不幸溺亡在家门口的河道里,家长悲痛之下将河道管理部门告上句容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三个被起诉部门并没有明显的管理失职,不需要承担赔偿的义务。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14日下午五点多钟,李某和妻子回到家中,发现13岁的儿子不在家,四处寻找不见。后来,在家附近的河道内发现溺水的儿子,李某夫妇大惊失色,赶紧把儿子送到医院抢救,可惜回天无力,孩子最终因溺水身亡。
  几天后,悲痛欲绝的李某夫妇将句容市水利局、句容河道管理所、下蜀镇水利站告上法庭,认为上述机关未尽到河道管理义务,未在河道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这三个部门均认为,河道并非公共场所,也没有规定要求设置警示标志,且该河道作为当地政府的防洪、抗旱工程,已经通过了验收,三部门认为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该案在句容法院主持下,日前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河道管理部门并没有明显的管理失职,三个被起诉部门不需要承担赔偿的义务,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下蜀镇水利站自愿补偿李某夫妇人民币4万元。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陈琴向记者介绍,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河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年来,各地法院多有受理。由于对河道的场所性质、河道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内容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等方面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各地法院处理结果也多有不同。她认为,有必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研究,就部分争议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陈法官说,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河道与水库、游泳馆等水域不同,不宜认定为公共场所,那么河道管理者对其管理的河道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河道管理者责任与加害者责任不同,不宜作为主要责任来适用,也不能适用法律上关于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的有关规定;其次,河道虽不是公共场所,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公众对河道在一定范围内的利用和通行,譬如垂钓、取水灌溉等,因此河道管理者对进入河道的活动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如果河道管理者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法官认为,在处理河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查河道管理者是否具有免责事由,比如,是否尽到法律规定的管理责任;然后再审查河道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是否有缺陷或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假如这条河道正处于修缮阶段,河道管理者就应该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但案中的这条河道作为当地政府的防洪、抗旱工程,几年前就已通过验收,并不存在此问题;最后再进行因果关系审查,如这个孩子溺亡的结果与此河道的管理存在因果关系,管理部门才应承担管理者责任。
  大家说法
  市民王女士:丧子之痛,如何承受?赔多少钱也不能让孩子回家。水、火、电、液化气、高空坠物、来往车辆等等,这些潜在的危险,家长一定要注意,孩子尚未成年,家长有保护的责任啊。
  市民刘大妈:下蜀镇水利站自愿补偿李某夫妇4万元也算有情有义了。
  市民陈先生:河道管理部门若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听法官这么解释,这些部门好像真的不需要赔偿。唉,不管怎么说,孩子太可怜了,这个家庭太不幸了。

帖子转自:http://www.jsw.com.cn/site3/zjrb/html/2013-04/26/content_2005067.htm

发表于 2013-7-6 08: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律是公证的{:5_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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