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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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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7: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进一步优化消费维权法治环境、完善消费者保护体制机制,激发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能,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诉源治理、预付式消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未成年人保护、川渝协作、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等。其中,检察机关办理的3个案件位列其中。

重庆发布

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姚某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公益诉讼案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诉刘某某销售假冒日化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 霸王条款

【基本案情】

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约定由销售商代扣代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税费若增加也由消费者承担,并约定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交车时间推延时销售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于2023年2月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前述问题。该公司经重庆市消委会劝谕后仍未纠正,持续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5月,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一分院)支持起诉。因案涉消费“霸王条款”,监督情形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范围,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市检察院一分院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调查。

市检察院一分院通过走访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消费税征收、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等相关情况,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咨询社情民意,召开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消费税约定承担是否有效、民事合同主体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认定等疑难问题,并就本案涉案条款对公益的损害、检察权介入的必要性、拟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

市检察院一分院经审查认为,该两项条款存在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通过不合理地分配合同权利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销售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汽车销售公司为汽车销售消费税纳税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使用“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表述,让消费者陷入此项税目本应由消费者承担的错误认识;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不对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销售方违约责任。市检察院一分院结合前期走访获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消费者保护组织近年受理汽车合同纠纷投诉数据情况,综合考虑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大多不愿维权等情形,认为加强汽车销售领域“霸王条款”监督确有必要。

2023年6月8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项争议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市检察院一分院向市一中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1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当庭阐述意见。

2023年12月5日,市一中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前述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判决生效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市检察院一分院、重庆市消委会与市汽车销售行业组织跟进沟通,推动督促成员企业对类似“霸王条款”自查自纠,对经劝谕仍不整改的汽车销售企业,继续依法履职,规范和引导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推动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霸王条款”不合理地分配合同权利义务,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保护组织商请意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监督,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内部一体支持配合,推动与行政主管部门、公益组织形成合力,经支持起诉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格式条款无效,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治理,凝聚法治“合力”助力提升民生“温度”。

案例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姚某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身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二分院)在办案中发现,2018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姚某在其经营的“某纹身”店内,先后为33名在校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16名未成年人提供清除文身服务。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5月,市检察院二分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龙某盗窃上诉案中发现,龙某身上存在大面积文身图案,龙某称该文身图案是在校期间到姚某经营的“某纹身”店内文的。检察机关顺藤摸瓜,通过进一步调查周边学校,先后发现33名在校学生曾在该店购买文身服务,每次价格从50到2000元不等。在发现上述线索后,为及时制止、避免侵害行为持续扩大,检察机关依法正式立案,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该案公告期间,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向市检察院二分院发函,其愿作为民事诉讼资格主体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二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和出席法庭等帮助。随后市检察院二分院将所有调查证据移送重庆市消委会审查。

重庆市消委会依法审查了所有证据后认为,被告姚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的健康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被告姚某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重庆市消委会围绕姚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补充说明。重庆市消委会举示的案涉未成年人文身图片、转账记录、询问笔录、文身经营场所照片等,反映出被告没有取得相关执照,经营场所环境恶劣。在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时,被告未依法核实未成年人年龄,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未告知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等。未成年人文身后,又在好友、同学之间互相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数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检察院二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被告姚某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当庭宣读道歉信,并与重庆市消委会、市检察院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承诺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愿意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就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在权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6月至12月,市检察院二分院未检部门将案件办理情况通报给辖区9个基层检察院,及时开展针对文身店侵害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专项检察监督。通过两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联动办案,共排查相关文身经营店20余家,走访学校30余所,调查未成年在校学生300余名。市检察院二分院指导、协调辖区院与当地教委、市场监管、卫健委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并咨询权威医院专家意见。通过一体办案,先后共对辖区7家文身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立案。

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文身行业归类不明、监管主体不清、对为未成年人文身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市检察院二分院指导辖区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份,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份,要求行政部门严格落实在文身治理中的职责、规范执法,促进社会治理。

同时,针对文身经营者法律规范意识淡薄、学生消费者对文身可能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学校、家庭在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疏忽等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到学校、社区开展普法活动5场,引导家长、未成年人和文身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文身行为。


【典型意义】

文身消费出现低龄化现象,并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能动履职,注重发现案外问题和线索,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和上下一体联动办案模式,协助、支持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推进相关部门完善监管、引导行业增强自律,切实保障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业”的良好效果,是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形成合力的成功探索。

案例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诉刘某某销售假冒日化品消费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综合履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支持民事公益诉讼 川渝协作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刘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以低价购进假冒舒肤佳香皂、雕牌透明皂、蓝月亮洗衣液、六神花露水、大宝SOD蜜等日化品,并通过微信将产品销往川渝两地,销售金额共计68636余元。同年5月,刘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以下简称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抓获,库内查封尚未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价值共计95700余元,涉案日化品经品牌方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审查起诉。2023年1月11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深挖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开展追诉漏犯、行刑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证据,对刘某某销售商品中存在的可能是近似商标商品的侵权品予以剔除,准确区分认定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针对销假的上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深入追查;针对购假的部分商户,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行政执法线索。

二是积极保障被侵权单位实质性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向五家被侵权公司寄送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电话听取意见。对于被侵权单位蓝月亮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申请,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许可。与法院就程序问题开展协商,确保被侵权单位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受理,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提起公诉。2023年5月18日,沙坪坝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刘某某与蓝月亮公司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蓝月亮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并当庭撤回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根据刘某某认罪认罚及当庭表现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并调整量刑建议。

刑事裁判结果。2023年8月8日,沙坪坝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公益诉讼。刘某某将假冒的商品销售至四川、重庆,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据《重庆四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将涉及公益受损的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一分院)和沙坪坝区检察院上下联动,积极支持重庆市消委会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2023年7月25日,重庆市消委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刘某某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法院);9月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依据《工作规范》向市一中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市检察院一分院向市一中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公益诉讼处理结果。11月22日,该案在市一中法院开庭审理。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利,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对基本的侵权事实表示认可,愿意积极主动弥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刘某某与两原告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自协议生效后,在被告羁押状态解除之日起两年内,按两原告要求的方式和效果参加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若两年期限届满后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则应支付6.8万元赔偿金用于两原告开展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进被侵权人高效便捷维权。在办理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和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与同级法院沟通,就受理和审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达成共识,一体解决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责,促进权利人高效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促成侵权人积极赔偿。对于取得权利人谅解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在起诉前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取得权利人谅解等情况,适时调整量刑建议。

(二)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检消协作实现跨区域综合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优势,两级检察院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及责任承担方式,在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后,通过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由检察机关支持川渝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亦是2023年川渝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合出台《工作规范》后,川渝首例跨区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检消协作形成合力,推进社会治理,共同规范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ND



来源:重庆检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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