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现差额救助。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收入低于46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收入低于300元)。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情况,以及子女家庭情况);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夫妻双方); 3、社保本本(农村商业银行); 4、病历(近一年内县级医院以上病历); 5、房产证; 6、电费发票,如果是居民户口还需要提供水费证明(近三个月内的票据); 7、子女收入证明; 8、其他(1)学生在校证明(学校盖公章);(2)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3)有病历的需要提供病历,县级医院以上;(4)夫妻离异的,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5)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6)区县(自治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来源:网络问政上面的答复,给网友一个参考,也可以咨询 023-85183703 这个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