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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恶意逃债者,最高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黑名单”,并将通报给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这一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5年
七成有财产者逃避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七成以上存在逃避行为。
内容
6种情形将纳入黑名单
最高法院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情形共有6种,分别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为了保证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唯一性,《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老赖”
融资信贷等将受信用惩戒
孙军工介绍,法院还将建立定向通报制度,即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法院鼓励各级法院向征信机构推送名单,尽可能增加推送名单的范围、途径,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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