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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五元钱难倒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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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22: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是一首我们耳熟能详的歌,更是赞美我国优秀的传统,教育孩子从小拾金不昧的歌曲。但是,当中学生小杨将捡到的五元钱交给警察叔叔时,警察称“无法处理”又还给了她。这让小杨十分郁闷。

几十年过去了,如今要想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已经很难,能捡到的钱现在要以角、元甚至千、万计了。但是,那首歌里所唱的道理却没有任何改变,相反的,这一道理还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就是《物权法》中对遗失物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中学生小杨将捡到的五元钱交给警察,其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条规定同时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有义务接收这五元钱。
       那么,公安机关收到这五元钱遗失款后应该怎么做呢?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如此一来,事情就很清楚了——中学生小杨将捡到的五元钱交给警察后,警察必须收下,然后必须发布一个招领启事,如果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这五元钱就应该按照规定上交国库。
        类似的事情并非没有先例——2009年1月,有网友就在江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网站上发现了一则招领启事,招领物就是一枚五角的硬币,它是在2008年10月由一位小学生在马路上捡到并交给警察的。
         既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而且也有先例可循,为什么那么多警察面对这五元钱却都称“无法处理”呢?
          看来,变化的不是“捡到失物要交公”的道理,而是警察对待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的方式。如今,时常见诸报端的捡钱事件,捡到的钱往往以万计,警察处理后通常还会与失主一起合张影,登在报纸上——照片上,失主感激涕零,警察则心满意足。一方找到了丢失的钱财,一方获得了表彰和荣誉,也算是皆大欢喜,可是这里边,虚荣的成分还是多了些。
    “五元钱遭拒”的现象说明,当失物不足以给警察带来表彰和荣誉时,他们处理问题的动力往往不足,以致于面对中学生递上来的钱不知所措。更重要的是,警察的法律素养让人不敢恭维,这些警察,要么不知道《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么就是怕麻烦不愿严格遵守法律。
         不要以为这是一件小到可笑的小事,小事往往能反映出大道理——这件小事中反映出的警察作为执法者的法律素养的不够高。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对整个社会的法律素养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如果每一条法律都能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如果每一件遗失物都能得到处理,如果孩子无论多小的善良举动都能得到呵护,我们的社会必将更加井然有序,而每一个孩子都能感受到幸福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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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2: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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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4: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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