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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遇上“借名买房”, 居住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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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3 15: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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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时约定老人可以长期居住,现在却要让老人搬离房屋。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王某鑫所有,被告李某配合王某鑫变更不动产登记,但未支持王某鑫要求李某搬离房屋的诉请。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花甲之年的王某忠与李某确认恋爱关系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价款80余万元的房屋,并由王某忠之子王某鑫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21年12月,王某忠和李某登记结婚。

2022年4月,王某鑫与王某忠、李某三方签订了一份涉案房屋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其中载明:王某忠和李某所购涉案房屋系王某鑫全额出资购买,产权隶属王某鑫所有;王某忠和李某享有长期居住权。同年6月,王某忠、李某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二人各占50%份额。

王某忠去世后,王某鑫找到李某要求其协助自己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搬离,但李某予以拒绝。王某鑫认为自己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王某忠、李某名下,但涉案房屋的购买资金系由原告王某鑫全款支付,三人签订协议确认、申明房屋产权归王某鑫。而且,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与王某忠对购买涉案房屋具有出资行为或涉案房产系受赠与的事实,故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归原告王某鑫所有。

另外,由于原告王某鑫与王某忠、被告李某事先通过协议约定,王某忠、李某享有长期居住权,且系真实意思表达,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约定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现王某鑫要求李某立即腾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原告王某鑫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部分丧偶、离异的老年人在晚年选择了从新寻找陪伴对象共度余生,这本无可非议。但出于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子女情感的考虑,老人应当同结婚对象、子女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可通过设立协议对财产、遗产及可能引发纠纷的事项作出约定,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让老人能安享晚年。


END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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