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文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原告罗某名誉的文字,又向原告的朋友发送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原告诉请的15.3万元经济损失,区法院认为,罗某作为网络主播,主要收入来源为直播间打赏,文某在罗某的直播间发布侮辱、诽谤罗某名誉的文字并向罗某的好友发送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客观上必然会影响罗某在直播间获取的打赏次数和金额。而罗某获取打赏的次数和金额同时也受直播质量、互动策略、流量曝光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罗某从事行业的特征及收入情况酌情认定罗某的财产损失为2万元。
综上,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文某删除侵权内容、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罗某财产损失2万元及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被告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