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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孩童跳跃石墩摔伤,物业公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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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2 16: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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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跳跃通过小区物业设置的人车分流石墩,跌倒摔伤,赔偿责任谁承担?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唐某(12周岁)是某小区居民,重庆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该小区内有一条环形步道,物业公司为引导人车分流,防止车辆进入人行步道,在步道临近小区车库出入口处设置了石墩以作阻隔,并放置了警示牌。2022年5月20日,唐某在通过该石墩时,没有从石墩间隙通过,而是以跑跳方式越过石墩,结果身体失衡摔倒在地,随即被送医治疗。

事后,唐某和母亲汪某以重庆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为了小区公众利益,被告物业公司在车库出入口设置石墩、放置提示牌,以引导人车分流,属于积极服务管理行为,对行人正常通行并无安全隐患。原告唐某受伤系跳跃石墩时身体失衡所致,从其年龄具备的认知能力是能够判断出可能出现的危险,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自愿补偿原告1万元,法院予以尊重。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补偿原告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公众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法院在衡量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责任划分时,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自身过错程度,以及场所内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明确安全警示等因素。本案中,被告从小区公众安全利益出发,积极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受伤结果是因其“故意进行风险行为”及监护人安全教育义务不到位所致。法院依法及时纠正监护人的“甩锅”行为,告诫其重视子女安全教育,避免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的“万金油”。在此,也倡导大众遵守小区文明公约,共同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人文居住环境。

END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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