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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 | 提供这三人财产线索,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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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5 16: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英、刘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英、刘世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李英,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西路20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40809****。

被执行人:刘世玉,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西路20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91112****。

执行案号:(2020)渝0117执2194号。

执行标的:李英、刘世玉共同偿还原告何某借款4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8月5日的利息50538.08元;从2017年8月6日起的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4420元。

悬赏内容:查找被执行人李英、刘世玉的财产线索。

悬赏金发放条件:

1、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何某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法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被法院依法控制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2、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3594320416

 举报地址: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人:李奉华  023-64291510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永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永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永全,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大夫第1号1单元5-1,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21214**** 。

执行案号:(2023)渝0117执恢56号。

执行标的:借款101.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21975.8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内容:查找被执行人张永全的财产线索。

悬赏金发放条件:

1、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法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2、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3594320416

 举报地址: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人:姜辉  023-64291368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ND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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