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英、刘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英、刘世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李英,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西路20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40809****。
被执行人:刘世玉,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西路20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91112****。
执行案号:(2020)渝0117执2194号。
执行标的:李英、刘世玉共同偿还原告何某借款4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8月5日的利息50538.08元;从2017年8月6日起的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4420元。
悬赏内容:查找被执行人李英、刘世玉的财产线索。
悬赏金发放条件:
1、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何某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法院查实并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被法院依法控制的,将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奖励给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2、举报人员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