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开庭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认为陈红英与潘林生经法院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女潘小静,但在赠与权利尚未转移前,其所有权仍属于陈红英、潘林生共有,潘林生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因此,法院支持了陈红英的诉讼请求,对潘林生赠与第三人房产之行为予以撤销。这家人的第一场官司,以陈红英胜诉告终。
判决生效后,潘林生和何芬始终没有将房子过户到潘小静名下。不久后,潘小静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潘林生、母亲陈红英按照当年的赠与协议,将房屋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这也就有了这家人的第二场官司。
2022年4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林生、陈红英协助潘小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前妻和女儿针对自己的这一前一后两场官司,让潘林生很是郁闷,他又把前妻陈红英告上了法庭。这也就有了第三场官司。
潘林生认为,他与陈红英于2020年12月复婚,2021年6月离婚,婚姻持续了半年。可离婚前一个月,陈红英在重庆市主城区购买了一套总金额168万余元的商品房,其中首付了50余万元,贷款118万元。潘林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子首付款的一半30万元。
陈红英表示难以理解,称该商品房是自己用婚前投资的理财产品收益所购买,跟潘林生没有半点关系。
法官调取了陈红英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婚前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66万余元,均系通过同一银行账户发生,且该期间内该账户并无其他收入,能够证明其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所购理财产品的本金及到期收益。故原告潘林生诉称的被告陈红英将婚后共同财产,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不成立。
2022年5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这个家庭的第三场官司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潘林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