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后,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存款1000多元,有数个无合法产权手续简易厂房,无土地、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且该公司已实际停产停业两年。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执行法官孙金龙向该公司发出传唤。该公司派工作人员去到法院接受调查,表示公司愿意与申请执行人杨某协商解决。经询问,杨某也有协商意愿,孙金龙便迅速组织双方调解协商。因双方对和解方案争议较大,初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孙金龙考虑到该公司厂房产权等存在法律问题不能处置,通过厂房租赁将74万余元全部提取扣划需较长时间,而申请执行人急需用钱治病,无法等待太长时间。为此,孙金龙多次与该公司在外地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督促其筹措资金尽早解决此事。过程中,孙金龙从申请执行人现状出发,立足法律事实责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切实考虑杨某急需用钱治病的现状;如拒不支付,法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将会对其在上海的经营活动、融资借贷产生不利影响。考虑到不支付赔偿款的法律后果,陈某履行义务的态度也变得积极。最终,在执行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方案,由该公司一次性向杨某支付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