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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张先春,男,汉族,1976年10月07日出生 【居住地】 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三教村1组33号 【公民身份号码】 51022619761007811X 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按实际执行金额的10%予以奖赏。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13594320416 023-64291316(工作日上班时间)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适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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