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19]案例一:杨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人民法院报案例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size=0.19]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杨某利用公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先后以2.2元至3.5元每只不等的价格,在提前收取了姚某、薛某等多人货款后,通过网络与外省一货主取得联系,并在明知该货主售卖的是“三无”口罩的情况下,向其购进了近19万只口罩用于销售牟利。之后,其共销售出近9万只口罩,余下的9.9万只被现场查获,后根据线索公安机关追回其已销售的口罩近1.4万只。经鉴定,其销售的上述口罩销售金额共计42.96万元,且属于不合格产品。 [size=0.19]审理情况 [size=0.19]被告人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谋取利益,明知是质量不合格的口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伪劣口罩予以没收。 [size=0.19]案例二:肖某等1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人民法院报案例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size=0.19]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肖平辉等19人分成三伙,先后分别在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山塘居委会坎上组租赁屠宰场地宰杀活牛。为达到增加重量多赚钱的目的,三伙人在宰杀活牛时,采取将活牛打晕,把自来水通过牛的心脏、血管注入牛的全身的方法来增加重量。然后将注水牛肉分别运到娄底城区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