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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子女拒养九旬老母 法官调解化纠纷
合川日报讯(记者袁询通讯员陈红馀)近日,来自太和镇某村的92岁赵老太,因赡养问题将自己的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个子女每月承担赡养费500元。因赵老太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赡养问题在农村又具有普法教育意义,承办法官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在赵老太小女儿家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
“陈法官,我不是不尽孝,只是我父母原来对我太不公平了,我气不过……”“当时分家,我没分到什么财产,凭什么要尽赡养义务?”“小时候,母亲待我不好,只管弟弟妹妹,现在我年龄那么大了,没能力承担赡养费。”庭审现场,兄妹五人各自向法官诉说自己的困难,并历数过往的种种情况,彼此吵得不可开交,埋怨母亲对待子女没有一视同仁。听到子女们的抱怨,赵老太既伤心又难过,眼角泛起了阵阵泪光。旁听村民也议论纷纷,怀疑法官能否让赵老太家重续亲情。
为缓和子女之间的矛盾,让赵老太安享晚年,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她的五个子女进行苦口婆心地调解。最终,经过法官两个多小时的思想工作,赵老太与五个子女终于达成了协议,老人随大女儿和小女儿生活,其余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老母亲300元赡养费,医疗费平摊。赵老太的几个子女也纷纷表态,大家都是一家人,以后要共同好好孝敬老人,再也不为这些事“扯皮”伤感情了。至此,这起赡养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旁听群众都情不自禁为法官竖起了大拇指。
“谢谢,谢谢法官帮我处理家庭矛盾……”赵老太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久久不愿松开。
律师说法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蒋建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情理上说,羔羊尚且跪乳,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理应更加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自觉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当然,老年人也应该充分体谅子女的困难,根据子女的实际赡养能力提出赡养请求,各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应和平协商,相互理解,以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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