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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起,全市天然水域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区禁渔范围为嘉陵江、涪江、渠江、小安溪合川段(及其支流、溪河)的所有天然水域。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非法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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