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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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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提问者的描述,男方不同意离婚,双方显然不能协议离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诉讼离婚,即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定的诉讼离婚条件只有一个,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79条,具体感情破裂表现如下“(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其他比如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按照提问者的描述,男方显然不存在失踪情况,双方也没有提起诉讼离婚,故男方是否符合(一)至(四)项的四种情况,是法官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条件。对于第(五)项的兜底条款,一般法官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好可能四个方面来进行考虑。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情况,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否是自愿离婚,是长期交往结婚,还是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和睦,是一直不和睦,还是短暂的不和睦。离婚的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是否是因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而离婚,还是因为家庭琐事冲动离婚。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对于首次离婚,特别是存在孩子的情况,如果不符合《民法典》1079条的法定离婚条件,同时法官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好可能四个方面考虑,认为夫妻双方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一般是不会准予离婚。由于提问者提供的信息过少,不好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当然,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顺便说一下。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进行约定,除了《民法典》106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提问者的描述,如果房子以及车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照《民法典》1087条的规定,法院应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公平公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子女即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即妻子一方;按照《民法典》1091条,过错方即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另一方没有实施上述情形即为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对其予以倾斜。举个例子,如果女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男方还存在过错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时肯定会向女方倾斜,比如六四或更高,视情况而定。
对于男方想把房子给孩子,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同意对于房子的分割意见,法院在处理时,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肯定不会将房子判给孩子,实务中,法院一般按照要房子的一方赔偿给另一方相应房屋折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车辆的分割也是一个道理。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按照《民法典》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考虑到2周岁以下的子女多数还在母乳喂养期,母亲在其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从婴儿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母亲直接抚养为最佳。对于二周岁至八周岁,要进行综合考虑,比如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的能力与时间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即子女的意见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您的一些困惑。(百君实习律师 邓小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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