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合川钓鱼城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重庆市合川钓鱼城摄影家协会是合川区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摄影的特点开展各项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广泛团结全区摄影爱好者、摄影家,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人民造像、为时代写真”的方针,为繁荣和发展我区的摄影艺术事业而努力。 第五条 本协会的所在地设在合川区溪子口街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加强理论学习和摄影艺术创作,对成绩优异的会员予以鼓励和表彰。 第七条 本协会积极组织和促进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艺术探讨、观摩交流等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举办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及培训活动;拓展摄影相关领域,促进我区摄影艺术的普及、提高与繁荣。 第八条 本协会积极参与全国、省、市、区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摄影艺术活动,加强与兄弟摄影协会、俱乐部的联系,积极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集体会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协会章程、本人自愿、在摄影上有一定爱好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方可入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有对内部管理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接受本协会分配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月通知协会管理人,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名誉主席2名,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三年选举一次,产生新的领导班子,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第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的职权是:召集和主持各种理事会、会员大会及决议的落实情况;副主席、秘书长职权是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理事职权是:积极帮助会员,解决会员困难,收集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在会员中起好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议的,应向协会主席团请假。一年三次以上知晓而无故不参会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其它合法收入、接受捐款和赞助。 第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终止程度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如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的需要,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用于新一届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重庆市合川钓鱼城摄影家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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