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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诱奸“情人”12岁女儿 致其产下1名男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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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4: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洪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近日,浙江丽水缙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强奸案。

宣判完毕,法官问道:“被告人洪某,你是否上诉?”被告席上的洪某,沉默良久,摇了摇头。随后,他被带离法庭。

在离席时,洪某深深地往听众席上看了一眼,仿佛在寻找着什么。

“情人”将魔爪伸向12岁少女

2014年1月的一天,家住缙云县舒洪镇的12岁少女小欣突感肚子疼痛难忍,于是前往医院求医。

在等待B超检查时,小欣提出要上厕所。而在医院的厕所内,小欣产下一婴儿。

这对于自认为平日里把女儿保护得很好的郑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而更让郑某崩溃的是,再三追问下,小欣终于透露了这名婴儿的生父,就是与郑某相好了近10年的“情人”洪某。

郑某怎么也没想到,可以说是看着小欣长大的洪某,会将魔爪伸向自己的女儿。

随后,郑某带着小欣向警方报案,而洪某已潜逃不知所踪。

趁家中没人,强迫少女发生关系

7月14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经过摸排,将洪某抓获归案。

洪某是缙云县舒洪镇人,今年47岁,从事汽车运输行业。

经查明,2013年3月的一天,洪某趁郑某外出工作,看到家中没有其他人,强迫小欣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此后,在3月至6月之间,洪某又多次强迫小欣发生性关系。而因为年少害怕,小欣不敢将此事告诉母亲。

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鉴定结果支持洪某是小欣所生婴儿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今日早报 通讯员 缙宣 今日早报记者 王晨辉)


(新华网)http://cq.qq.com/a/20141104/020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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