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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建“黄色”QQ群 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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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6: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1年出生的农村青年梅某某,为了寻求刺激,利用自己的QQ号码在互联网上建立了“VIP流氓会所”QQ群,通过拉网友进入该QQ群让网友上传淫秽视频、图片并组织群内网友进行脱衣秀表演,1个月时间里先后有800余名网友加入该QQ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梅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梅某某为寻求刺激,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号码为161138139 的“VIP流氓会所”QQ群,通过拉网友进入该QQ群,并让进入该QQ群的网友上传淫秽视频、图片。梅某某和群管理员向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对QQ群进行日常管理,组织群内网友进行脱衣秀表演,并将经常不在线上的和不上传淫秽视频图片的群内网友踢出QQ群。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先后有800余名网友加入该QQ群,群共享空间内共有21部网友上传的淫秽视频。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梅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利用互联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律师说法: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杨玉兰律师表示:《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梅某某利用自己的QQ号码在互联网上建立“黄色”QQ群,通过拉网友进群,让网友上传淫秽视频、图片并组织群内网友进行脱衣秀表演,1个月时间里先后有800余名网友加入该QQ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梅某某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律师提醒,公民在生活中为了满足自身需求,寻求各种刺激,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其他的合法的途径,千万不要通过一些违法的途径来满足自身对“刺激”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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