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警方巡逻队员的查问行为与蒋某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首先,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进行查问了解情况的行为,属于履行治安巡逻职责的行为。其次,面对警方查问,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普遍认知,均不会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最后,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蒋某尸体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得知,蒋某生前并未受到任何外伤,且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使用了任何强制措施或者使蒋某受到人身威胁。
警方已经履行了危难救助职责,蒋某家属请求确认警方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巡逻队员在当时缺乏必要保障的情况下,并不具有安全下水进行营救的能力,选择第一时间报警是适当的、及时的施救行为。其次,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往现场,多次呼喊,使用强光手电筒在河面搜寻,仍无法确定蒋某实际落水位置,在此情况下迅速联系水上公安增援,利用快艇对河面进行搜救,也是已穷尽其能力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手段。最后,在蒋某落水到最终将蒋某打捞上来的整个过程中,警方均未放弃搜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